犍财政罚〔2024〕4号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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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犍为县玉津镇中心小学地址:犍为县联合村5组二、基本情况经查,犍为县玉津镇中心小学及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11232022000011)合同未及时公告。三、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犍为县玉津镇中心小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犍为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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