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犍为县农业农村局地址:犍为县敖家路56号二、基本情况经查,犍为县渔政执法基础装备及取证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232022000020)合同未及时公告。三、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犍为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犍为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当前信息登录后可免费查看!
您还没有登录 ,请点击 登录 或 注册 后免费查看全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