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江陵县普济镇人民政府处理处罚公告发布日期:【登录查看】【登录查看】|发布单位:江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名 称:江陵县普济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类型:采购人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在《普济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采购活动中,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政府采购工程和货物未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规定执行。三、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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