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2024-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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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作者:阳明区财政局发布时间:【登录查看】【登录查看】更正公告  牡阳财函【2024】7号:(更正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登录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登录查看】提起行政诉讼。(更正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登录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登录查看】提起行政诉讼。 【登录查看】日附件:更正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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