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驻泰单位: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规定,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讨论同意,决定对《泰兴市城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泰府规〔202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泰兴市人民政府【登录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