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7个工作日内作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