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公告

2024-09-14 00:00:00

河南

1、当事人:【登录查看】、违规事实:【登录查看】事业发展中心开展的“国道107【登录查看】东移改建项目”及“国道107【登录查看】门备案。3、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4、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5、其他事项:无。【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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