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2009-01-24 00:00:00

行政法规

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登录查看】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登录查看】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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