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登录查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登录查看】起施行。局 长 王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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