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废止)

2004-08-11 00:00:00

部门规章

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0 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登录查看】起施行。部 长 金人庆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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