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查看】法(1997年修正)【登录查看】【登录查看】修改,修改内容自【登录查看】起施行。一、第四条修改为:【登录查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登录查看】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登录查看】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三、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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