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查看】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7]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政金融局:现将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规范质量保证金缴交比例。尚未结算的项目,保证金总预留、缴交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合同价款的5%;已结算的项目,保证金预留、缴交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不得随意拖欠。二、明确竣工验收时点。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组织工程验收。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