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5〕38号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布事项的授权,现将修改后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