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查看】关于修改《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15]7号)各区县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9]16号)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关于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时间和内容第(四)项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二、第四条关于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期限修改为: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但依法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