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查看】法新水厅〔2014〕4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变更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