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查看】法合公业〔2014〕2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进行公示。第三条采购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下列项目不适用本暂行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市政府已经批准同意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