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4]239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登录查看】建设委员会二○○四年六月三日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