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1、当事人:【登录查看】,法定代表人:王明望2、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幸福花园5号楼1-2单元205号商铺二、基本情况当事人在参与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登录查看】(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向社会购买车辆施救停放服务项目(重)项目竞标中,获取中标资格。获取中标资格后当事人认为中标价不能满足公司的运作,故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处罚依据经审查,当事人放弃成交不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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