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4〕3号)

2024-12-19 00:00:00

四川

当事人:【登录查看】地址:【登录查看】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二郎镇高粱种植耕种防收提升项目(项目编号:N51【登录查看】68)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3.农用无人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登录查看】,从业人员52人,营业收入为1030万元,资产总额为52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经查,【登录查看】日注销,你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登录查看】上一年度的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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