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登录查看】地址:中江县凯江镇【登录查看】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中江县实验小学校教学一体机及办公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登录查看】56)采购活动中使用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参与投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登录查看】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江财采管〔202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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