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单位):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犍为县滨江路347号二、基本情况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犍为县林区车辆及行人智能化监控设施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1232024000012)中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项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犍为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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