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犍财政罚〔2025〕4号)

2025-01-06 00:00:00

四川

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单位):犍为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犍为县津华大道1179号二、基本情况经立案调查,你单位在犍为县人民医院新冠肺炎救治后备定点医院部分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232022000065)中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项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犍为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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