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合江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住址):合江县符阳街道少岷南路222号二、基本情况合江县农业农村局存在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行为。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合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整改。合江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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