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5-03-28 00:00:00

其他信息

四川

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中国共产党乐至县委员会宣传部住所地(住址):【登录查看】二、基本情况中国共产党乐至县委员会宣传部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行为。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机关决定责令中国共产党乐至县委员会宣传部进行整改。乐至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当前信息登录后可免费查看!

您还没有登录 ,请点击 登录注册 后免费查看全站信息

最新独家项目

更多

最新意向公开项目

更多

最新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