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青神县民政局住所地(住址):【登录查看】旁(青神县鸿化路南段118号)二、基本情况经调查,青神县民政局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行为。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青神县民政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青神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当前信息登录后可免费查看!
您还没有登录 ,请点击 登录 或 注册 后免费查看全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