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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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登录查看】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津政办规〔2022〕7号)等规定,经联合审查,以下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登录查看】至【登录查看】监督电话:【登录查看】 联系人:郑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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