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古蔺县金兰高级中学校住所地(住址):古蔺县彰德街道兰馨社区金兰大道2620号二、基本情况经调查,古蔺县金兰高级中学校存在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行为。三、处罚结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本机关决定对古蔺县金兰高级中学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古蔺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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