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但也有极少数供应商以维权之名,采取恶意投诉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更有甚者以此为生,专门敲诈有瑕疵的采购活动。笔者认为,既要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又要严厉打击恶意投诉行为。投诉作为供应商维权手段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2018年开始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