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陆宇黄蔚钦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询价采购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重要类型,凭借“一次报价、低价成交”的程序优势,广泛适用于技术参数明确、市场供应充足的通用设备采购场景。其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在于:供应商在完全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一次性报价竞争确定成交方。然而,在实践中,“实质性要求”的界定模糊往往成为争议导火索——既可能导致供应商因误判响应标准而丧失公平竞争机会,也可能引发评审程序的随意性与结果公信力危机。笔者以某设备采购项目为例,结合法规适用与实务操作,剖析问题根源并提出系统性改进方案。基本案情某行政单位启动办公设备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