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2025-07-11 00:00:00

四川

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登录查看】事处住所地(地址):【登录查看】二、基本情况经调查,【登录查看】门备案行为。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本机关决定对【登录查看】事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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