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裁定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启发与借鉴■王周欢问题引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该条款明确了供应商的质疑范围和质疑期限,是采购人接受供应商质疑的基本条件。但有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也应是质疑的前提条件,即供应商权益未受到损害就难以主张其权利。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供应商权益是否受到损害确实是个难题。《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并未规定质疑的受理条件,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