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2025-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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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集中采购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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