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召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联合体资格的规定,在实践中引发一些争议和困惑。值此《政府采购法》修订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项目之际,笔者试图从法理逻辑、实践困境、比较借鉴和修改建议四个方面展开探析,以期为该条款修法工作提供参考。法理逻辑——第二十二条具有双重资格要求属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入门槛,是一般资格条件,体现了法律对市场主体的基础性要求。第二款则赋予了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的权力,如特定行业资质、专业技术能力等,属于差异化个性要求。这两项条款共同构建了供应商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