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采〔2025〕247号省级各部门:为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和价格优势,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实际,现就省本级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批量集中采购,是指省级预算单位使用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项目,按照批量集中采购产品配置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省级预算单位(单位驻地在省外的除外)台式计算机、空调机品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应当按要求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