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正亚上文谈到《修订稿》复议范围具体化、复议申请健全化、审理程序完善化,下面谈谈复议决定精准化,对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的影响。复议决定精准化——明确内容不适当的五种情形,可以依法变更政府采购领域内容不适用的行政行为。《修订稿》第六十条明确五种情形为内容不适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由复议机关决定变更。一是行政行为采取的处理方式和内容与行政目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或者不符合其所适用依据的立法目的;二是行政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三是行政行为对相同情况的当事人差别对待,缺少正当理由的;四是行政裁量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不相关因素的;五是行政行为不适当的其他情形。在政府采购领域,若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