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登录查看】住所地(地址):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一段一号二、基本情况经调查,【登录查看】在设备购置项目(N51【登录查看】079)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川财规〔2023〕1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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