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煜政府采购是重要的公共财政管理手段,对市场具有较强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要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做到“有诉必应”。但个别供应商却利用程序性权利来谋取不当利益,并呈现出专业化、隐蔽化趋势。政府采购领域恶意投诉现状恶意投诉认定标准缺失,处罚力度与违法收益倒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规定,投诉人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但笔者认为,94号令对恶意投诉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