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1、当事人:【登录查看】、地址:【登录查看】二、基本情况当事人在参与“庄河市市直机关食堂其他大宗食材服务单位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ZH-2025-022A包)投标活动中提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填报数据均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壹仟零柒拾伍元整(¥:1,【登录查看】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本项目成交无效。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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