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承诺,并在履约时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人员配备要求即可,不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拟投入人员学历证明和截止开标前三个月社保证明。回复二:无论新老企业,只要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新开办的企业如果还没有经营,无法提供已经缴纳税收证明的,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作出说明即可。回复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应当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而非评审因素,供应商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