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家供应商由同一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代办网上注册,两年后参与同一项目,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吗?答:不能仅以此认定为串通投标。两家供应商的注册行为发生远早于项目启动,该注册属于获取不特定项目投标资格的通用准入程序,既非针对特定项目的专属行为,也不构成直接办理投标事宜的实质环节,实践中注册信息相同可能系多种原因造成,如公司员工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代理注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