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登录查看】通讯地址:【登录查看】投资管理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高新区服务大厅)电子邮箱:994629318@qq.com联系人:顾晨邮编:226300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文号发文时间1预埋卡轨生产线项目富卡斯(南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通高新管环审〔2025〕41号【登录查看】.17注:环评文件及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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