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行为,根据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和评估机构申报及执业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拟参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中介机构采取备案制的管理方式,现将经我委备案的中介机构予以公布。 自通知之日起,各市属国有企业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需在经备案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投标文件中附备案表)中通过公开的方式选聘,遇特殊情况需要选聘未经备案程序的中介机构须经我委批准。我委将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适时对备案中介机构进行调整。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产权处联系,联系电话【登录查看】。 特此通知。 附:【登录查看】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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