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对“废标”和“投标无效”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废标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整个招标活动予以终止或中标结果被废除的行为。废标的法定的情形是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