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登录查看】住所地(地址):【登录查看】地块泰丰·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贸易中心D-11-03号二、基本情况经调查,【登录查看】年上级资金采购应急处突装备项目(二次)(N5111292025000042)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行为。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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