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石棉县丰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地址):石棉县丰乐乡三星村2组二、基本情况经调查,石棉县丰乐乡人民政府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行为。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本机关决定对石棉县丰乐乡人民政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石棉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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