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发现越西县职业技术学校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决定:责令越西县职业技术学校进行整改。越西县财政局【登录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