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查看】:我公司于【登录查看】收到贵公司通过邮箱送达的关于天等县驮堪乡文秀村笔耕屯龙红练生产道路(项目编号:CZZC2025-C2-250192-GXCS)成交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单位,经与采购单位联合核查,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一、质疑主体资格认定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具体依据如下:1.主体资格不适格经核查,贵单位存在两项关键事实:(1)未在【登录查看】至【登录查看】的采购文件获取期限内,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详见附件1);(2)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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