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政府采购办处理决定((东政采办发〔2021〕1号))

2021-11-15 00:00:00

吉林

东辽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文件东政采办发〔2021〕1号东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在《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二十条,均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退还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时限作出一致明确的规定,即要求在项目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对【登录查看】做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当事人名称当事人:【登录查看】地址:【登录查看】二、基本情况7月28日,东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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