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即竞争性谈判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章对竞争性谈判的采购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应严格按照其特有的方式采购,如果采用招标程序则构成程序违法。来 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编 辑|彭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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