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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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登录查看】住所地(住址):【登录查看】二、基本情况【登录查看】存在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行为。三、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本机关决定责令【登录查看】进行整改。西昌市财政局【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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